(2016)冀0705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华、刘树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刘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841号申请执行人陈华,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刘树平,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华申请执行刘树平追偿权纠纷即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人民陪审员 郝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