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定远县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伊东季、徐爱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伊东季,徐爱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伊东季,男,1976年4月16日,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执行人:徐爱东,男,1971年6月16日,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东季、徐爱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7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7498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案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骏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