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执2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纪进凯、何善坤与蒲加万、杨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进凯,何善坤,蒲加万,杨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286号之二申请人:纪进凯,男,汉族,1954年10月1日出生,住西充县晋城镇。申请人:何善坤,女,汉族,1956年6月27日出生,住西充县晋城镇。被执行人:蒲加万,男,汉族,1956年11月28日出生,住西充县晋城镇。被执行人:杨福兰,女,汉族,1952年7月12日出生,住西充县晋城镇。纪进凯、何善坤与蒲加万、杨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纪进凯、何善坤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查封蒲加万、姚永生共有的位于西充县晋城镇晋城大道的土地,。现西充县国土资源局函复,该宗土地在法院查封前已经于2015年2月2日过户给了郑小亮、杨大礼,西国用(2011)第01753号土地使用证已经注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蒲加万、姚永生共有的位于西充县晋城镇晋城大道的土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邦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清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