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行审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攸县顺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攸县顺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223行审373号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文化广场南侧规划展示馆。法定代表人董小林,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攸县顺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永佳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刘社。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被申请执行人攸县顺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攸人社监罚字[2015]2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一案,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上述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明:攸县顺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李薇2014年12月24日起一个月工资2000元;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孙文田工资保证金6000元、李薇工资保证金2000元。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理:支付李薇2014年12月24日起一个月工资2000元;退还孙文田工资保证金6000元、李薇工资保证金2000元;处行政罚款4000元。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攸县顺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李薇2014年12月24日起一个月工资2000元和退还孙文田工资保证金6000元、李薇工资保证金2000元。申请执行人接到投诉后先后向被执行人下达了《举证通知书》、《补正告知书》、《改正指令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下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16年3月8日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攸县顺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支付工资、退还保证金。本院认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攸县顺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攸人社监罚字[2015]2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攸人社监罚字[2015]2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理决定;二、限被申请执行人攸县顺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攸人社监罚字[2015]2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李薇2014年12月24日起一个月工资2000元,并退还孙文田工资保证金6000元、李薇工资保证金2000元。三、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40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攸县顺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审判长 李铁建审判员 罗曼华审判员 胡忠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