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55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明伟、罗辛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明伟,罗辛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55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之星301号,组织机构代码73001268-7。法定代表人:潘耀,董事长。被执行人常明伟,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罗辛勤,女,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明伟、罗辛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辛勤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