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崔巍与陆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巍,陆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1028号原告:崔巍,男,1973年1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卫星,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燕,女,1987年9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巍诉被告陆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崔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崔巍负担。审 判 长 郭鹏飞人民陪审员 朱 琳人民陪审员 韩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迟春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