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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崔巍与陆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巍,陆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1028号原告:崔巍,男,1973年1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卫星,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燕,女,1987年9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巍诉被告陆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崔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崔巍负担。审 判 长  郭鹏飞人民陪审员  朱 琳人民陪审员  韩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迟春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