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徐康与胡兴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康,胡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983号申请执行人徐康,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胡兴华,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徐康与被告胡兴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14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胡兴华银行帐户进行扣划,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徐康执行款10901.95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较大存款。已查封被执行人胡兴华名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山隐新村南区13幢104室房产,暂不宜处置。此外,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