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朱超群与六洪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超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刘红艳,刘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773号原告朱超群,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被告刘红艳,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刘汉民,成年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朱超群诉称,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2795元,其他二被告承担诉讼费及邮寄费。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汉民、刘红艳的送达地址,属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超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及邮寄送达费224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大辉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