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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执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5)登执字第949号张卫鹏、贾亚楠与张卫鸽、余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鹏,贾亚楠,张卫鸽,余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949号申请执行人:张卫鹏,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贾亚楠(系申请执行人张卫鹏之妻),女,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卫鸽,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丽(系被执行人张卫鸽之妻),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卫鹏、贾亚楠与被执行人张卫鸽、余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登民一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卫鸽、余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卫鸽、余丽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少阳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邵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君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