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3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邹金华与福建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金华,福建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3执396号申请执行人邹金华,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被执行人福建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邵武市城郊紫金城裙楼A-D幢2层C11号。法定代表人俞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金华与被执行人福建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金华于2016年7月26日以便于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的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光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光劳仲案(2016)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新文审判员 黄国平审判员 李绍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明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