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9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安然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美亚迪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安然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湖北美亚迪精密电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9511号原告深圳市安然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万丰第三工业区6号二层。法定代表人李惠英,总经理。被告湖北美亚迪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深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佘绍军。原告深圳市安然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然晟公司)诉被告湖北美亚迪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18220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318220元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从2016年5月1日计至清偿欠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5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不同型号的液态感光防焊油墨,数量以送货单数量为准;交货时间为被告下订单后48小时内送达,付款方式为月结90天,不含增值税,被告应在每月30日前支付到期货款,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此后,被告通过传真方式向原告下达《物料订购单》,向原告定购涉案产品,原告依约向被告送货,其中最后一批货的收货日期为2016年1月14日。2016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欠原告油墨总货款为319220元,被告为原告提供P8(3535)成品灯板,单价5.3元/pcs,合计总数量为60231pcs;被告从2016年6月份开始为原告供应P8(3535)成品灯板,每月15号之前提供原告20777pcs数量,分三个月交完(6-8月份)。原告称因被告没有实际履行该合作协议,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称,因被告要求原告为其提供2015年年终赞助费,故同意在货款总款中扣除1000元,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318220元。以上事实,有经庭审审查的《销售合同》、《物料订购单》提货合约、对账单、《合作协议》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安然晟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美亚迪公司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作书面答辩亦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因此,本院对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接收货物后未向原告支付货款,亦未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向原告交付抵扣货款的货物,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1822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90天,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最后一次送货日期为2016年1月14日,故原告要求被告从2016年5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美亚迪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安然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8220元;二、被告湖北美亚迪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安然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人民币31822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6年5月1日起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30元,由被告湖北美亚迪精密电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秀 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哲书(兼)书记员 温 燕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