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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4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阳时秀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阳时秀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564号罪犯阳时秀,女,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冷水江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惠城法刑一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时秀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惠中法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执字第59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阳时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阳时秀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阳时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228.4分,罚金二千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阳时秀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阳时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俊 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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