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增喜与被执行人魏连璋、王鑑雄、叶贤完、黄美备、福建省建瓯市百年乌龙茶厂、福建康富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增喜,魏连璋,王鑑雄,叶贤完,黄美备,福建省建瓯市百年乌龙茶厂,福建康富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吕增喜,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魏连璋,男,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王鑑雄,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叶贤完,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黄美备,男,195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百年乌龙茶厂,住所地建瓯市。投资人黄美备。被执行人福建康富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魏连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吕增喜与被执行人魏连璋、王鑑雄、叶贤完、黄美备、福建省建瓯市百年乌龙茶厂、福建康富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增喜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38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房产、国土、工商、林业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