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民终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李保才与古浪县凯尔亮百货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保才,古浪县凯尔亮百货超市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民终4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保才。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奎,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古浪县凯尔亮百货超市。负责人:余小红,该超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保才因与上诉人古浪县凯尔亮百货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古浪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已生效的古浪县人民法院(2015)古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陈龙飞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本案中涉案的假冒贵州茅台酒),而予以销售,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刑罚。判决:一、被告人陈龙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追缴的赃款67120元,发还被害人李保才。根据上述已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陈龙飞系直接向李保才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的销售者,陈龙飞系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未追加陈龙飞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程序明显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古浪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古浪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保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24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古浪县凯尔亮百货超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24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赵雪梅代理审判员 张鑫山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