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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恢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某某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曹某、韩某、某某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曹某,韩某,某某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恢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某某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曹某、韩某、某某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特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可供时再次恢复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执恢40号案件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