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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一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支行与文登市昌盛纸箱厂、梁永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支行,文登市昌盛纸箱厂,梁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171-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江家寨北青岛南路234-1号。负责人:梁建军,行长。被执行人文登市昌盛纸箱厂。住所地:山东省文登区小观镇东永安街4-1号。代表人:邱跃忠,经理。被执行人梁永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支行与被执行人文登市昌盛纸箱厂、梁永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8999928.63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文登市昌盛纸箱厂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5)威执一字第171-2号执行裁定书,续查封被执行人文登市昌盛纸箱厂名下位于文登市小观镇东永安街4-1号(文房权证小观镇字第××号)、4-2号(文房权证小观镇字第××号)、4-3号(文房权证小观镇字第××号)房产及项下文国用(2006)第110019号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文登市昌盛纸箱厂名下位于文登市小观镇东永安街4-1号(文房权证小观镇字第××号)、4-2号(文房权证小观镇字第××号)、4-3号(文房权证小观镇字第××号)房产及项下文国用(2006)第110019号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