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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与陈晓茹��四平市博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陈晓茹,四平市博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68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宁,行长。委托代理人宋雪冰、姚欣,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被告陈晓茹,女,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四平市博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起,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诉被告陈晓茹、被告四平市博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诉称:被告陈晓茹于2014年11月向我行提出借款申请,我行与其签订个人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并向其发放信用卡汽车专项贷款47000元,被告购买野马轿车。贷款发放后被告多次违约,拒不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按照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未能找到被告,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的现住址,本案属于���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5元,退回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米丽宏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代理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