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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民终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正发与刘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正发,刘新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终1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正发,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学平,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剑,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建,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亮,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然,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正发因与被上诉人刘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正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汪令璋审 判 员  马庆松代理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玉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