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3民初58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张秀香与魏文奇、泮丽波、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香,魏文奇,泮丽波,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5810—1号申请人:张秀香,女,现住庄河市。被申请人:魏文奇,男,现住庄河市。被申请人:泮丽波,女,现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李军,男,现住庄河市。申请人张秀香诉被申请人魏文奇、泮丽波、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秀香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将被申请人泮丽波对蓝花日化(大连)有限公司享有的99%股权及被申请人魏文奇、泮丽波所有的蓝花日华(大连)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生产产品及原料予以查封,同时将被申请人泮丽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资账户予以冻结。2016年10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泮丽波对蓝花日化(大连)有限公司享有的99%股权及被申请人魏文奇、泮丽波所有的蓝花日华(大连)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生产产品及原料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泮丽波对蓝花日化(大连)有限公司享有的99%股权及被申请人魏文奇、泮丽波所有的蓝花日华(大连)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生产产品及原料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绍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