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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财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李廷玉与潘道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廷玉,潘道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财保196号申请人李廷玉,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潘道德,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李廷玉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道德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的房屋进行保全。担保人刘靖、胡佳丽以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中山路9号的商服用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廷玉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潘道德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建涪路56号的房屋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中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