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冯云祥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明杰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云祥,四川省绵阳市明杰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749号申请执行人:冯云祥,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被执行人:四川省绵阳市明杰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先炳。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樟树路。本院在执行冯云祥与四川省绵阳市明杰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