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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高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3刑初30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高朋,民族,汉族,性别,男,职业务工。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李沧检公刑速诉[2016]308号指控事实2015年4月18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高朋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西向东行驶至腾宏达丝网门前处时,二轮摩托车前轮与路中施工防护栏接触,致摩托车倒地,高朋受伤。因高朋涉嫌酒后驾驶,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民警依法提取其血液样本。经检验,在送检的高朋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mg/100ml,系醉酒。指控罪名危险驾驶量刑建议被告人高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缓期执行,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高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高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并交付社区矫正组织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高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同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