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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刑初50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住德惠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6]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志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与之同住在本市2.5街圣豪宾馆105室的被害人曲某某的一部苹果6PULS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盗走后,到本市二道街一手机店内销赃,得赃款1000元被其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曲某某及曲某某的朋友刘某某三人在德惠市2.5街圣豪宾馆105房间玩扑克至深夜,之后三人同睡一个房间,次日早5时许,李某某起来将曲某某放在枕头下面的苹果6PULS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及现金100余元盗走,后到本市二道街兴达手机店销赃,得赃款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返还被害人曲某某3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的证言,估价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赃款已返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鄢桂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