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5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与陈加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陈加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53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住所地滨海县中市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陈骥,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雪冬、杨兰,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加生,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诉被告陈加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