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世学与凤阳县金穗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学,凤阳县金穗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126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杨世学(杨中学),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凤阳县金穗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法定代表人:姚峰,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世学与凤阳县金穗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凤阳县金穗粮油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经合议庭讨论,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