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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2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段小林与吴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小林,吴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2122号原告:段小林,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吴炅,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原告段小林诉被告吴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小林撤回对被告吴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段小林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素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