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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0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何玲与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玲,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0233号原告:何玲,女,汉族,1977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玫。被告: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观音桥步行街8号附1号至附4号1层K008号商铺。负责人:姜德有。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玲与被告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玲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何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玲负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