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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传勇与被执行人施万清、曲文有、赵庆玉、王君利、陶清国、徐孝芳、李金林、施万贵、矫忠昌、毕洪超、王介喜土地承包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传勇,施万清,曲文有,赵庆玉,王君利,陶清国,徐孝芳,李金林,施万贵,矫忠昌,毕洪超,王介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093号申请执行人任传勇,男,1980年11月22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施万清,男,1962年6月22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曲文有,男,1965年4月25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赵庆玉,男,1970年1月14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王君利,男,1981年12月1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陶清国,男,1971年3月7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徐孝芳,男,1954年5月6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李金林,男,1971年4月19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施万贵,男,1960年7月19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矫忠昌,男,1951年7月23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毕洪超,男,1955年5月25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王介喜,男,1963年2月13日生,住所地密山市。申请执行人任传勇与被执行人施万清、曲文有、赵庆玉、王君利、陶清国、徐孝芳、李金林、施万贵、矫忠昌、毕洪超、王介喜土地承包侵权纠纷一案,密山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密农仲案字第18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任传勇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已明确表示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执字第10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少国代理审判员  梁 策代理审判员  焦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立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