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02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明与被执行人万晓春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明,万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白明,男,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万晓春,女,汉族,无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白明与被执行人万晓春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通辽市哲里木公证处作出的(2016)通哲强证字5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白明以被执行人万晓春做他项房屋有人居住并提出异议为由,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哲���木公证处作出的(2016)通哲强证字5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清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