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连城县庙前海洋小车租赁行、罗世轩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城县庙前海洋小车租赁行,罗世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370号申请执行人连城县庙前海洋小车租赁行,住所地连城县庙前镇庙前村庙兴路221号。法定代表人杨丽娥。被执行人罗世轩,男,198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连城县庙前海洋小车租赁行与罗世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代理审判员 江其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仁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