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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付少成与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少成,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3147号原告:付少成,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街108号。法定代表人:余宝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民,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付少成与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少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少成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少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付少成负担。审判员  苏文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