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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申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张明海与和小伟、和鹏飞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明海,和小伟,和鹏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条,第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申2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明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和小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和鹏飞。再审申请人张明海因与被申请人和小伟、和鹏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明海申请再审称:(一)有证据证明和小伟多持有工程款440286元。(二)一审时张明海认为合伙账目清楚,不需要进行清算而不同意清算,二审以和小伟不同意鉴定维持原判,一二审均以双方未进行合伙账目司法鉴定为由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使张明海无法主张权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张明海称依据其与和鹏飞的各自领取的工程款数额、支出和投资,可以计算出双方所持有的工程款数额,但张明海与和鹏飞均对双方的支出存在异议,双方之间合伙账目不清并未清算,无法确认具体数额。原审中,张明海与和鹏飞均未对合伙账目进行司法鉴定,且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间未进行清算,张明海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张明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条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明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铁红审 判 员  李景源代理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梦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