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启赐申请执行文基奎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028执717号之一��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赐,文基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启赐,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文基奎,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陈启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8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文基奎退回给申请执行人陈启赐入股股金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受理费2200.00元、财产保全费32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文基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文基奎所有的座落于隆昌县的住宅1套,该房屋设抵押权,暂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文基奎现下落不明,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邦清审判��徐萍审判员 代荣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力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