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袁文芬与穆伦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文芬,穆伦海,司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30执178号申请执行人:袁文芬被执行人:穆伦海、司枝贵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袁文芬,与被执行人穆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习民初字第123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穆伦海,司枝贵,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文芬,于2016-01-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协议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330执1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安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师晨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