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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行审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和李茂林非法占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化县国土资源局,李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923行审237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雪峰湖大道。法定代表人龙要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茂林。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安国土资执罚[2014]4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李茂林未经批准,于2014年3月17日擅自动工占用小淹镇百花村稻田160㎡修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安国土资执罚[2014]4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被执行人李茂林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该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上述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且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安国土资执罚[2014]446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献花审判员  肖超武审判员  谌 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谌 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