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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10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马莉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马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07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责人:严在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丹林,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莉。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娜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马晨光、审判员李晓颖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未将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列为本案当事人。本案依法应当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应将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列为案件当事人,并结合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娜审判员 马晨光审判员 李晓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 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