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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孟津县公疗医院与王天贵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津县公疗医院,王天贵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1320号原告:孟津县公疗医院,地址孟津县会盟路东段。法定代表人:丁魁轩,任院长。委托代理人宋秋,系该院副院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文卫,系该院医纠办主任,特别授权。被告:王天贵,男,住孟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津县公疗医院诉被告王天贵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津县公疗医院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津县公疗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孟津县公疗医院承担。审判员  乔同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