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2刑更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艾合买提·喀伍孜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艾合买提·喀伍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刑更1093号罪犯艾合买提·喀伍孜,男,1984年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10)巴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艾合买提·喀伍孜犯盗窃罪,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4年12月26日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库尔勒监狱一监区(以下简称第二师库尔勒监狱一监区)服刑。执行机关库尔勒监狱因罪犯艾合买提·喀伍孜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在第二师库尔勒监狱一监区开庭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二师分院(以下简称第二师检察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洪刚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第二师库尔勒监狱指派民警毕涛、陈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第二师检察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艾合买提·喀伍孜在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平均成绩83.57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艾合买提·喀伍孜自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共计考核24个月,获监狱月改造积极分子22次,记功2次,共获奖分128.95分,出勤100%,工效100%,连续4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艾合买提·喀伍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合买提·喀伍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荣审判员 于新玲审判员 余厚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骆伟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