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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财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贾向军与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锡林矿业项目部、第三人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向军,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锡林矿业项目部,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财保165号申请人贾向军,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现住锡市宝石根街葛根敖包社区。被申请人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市新华东街73号法定代表人:张仲科被申请人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锡林矿业项目部住所地胜利三号矿区负责人:梁海泉第三人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市呼格吉勒路法定代表人:陈帮军申请人贾向军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锡林矿业项目部、第三人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五台沃尔沃EC480挖掘机(机号分别为*UCEC480DH0027*****、*UCEC480DJ0027*****、*UCEC480DT0027*****、*UCEC480DC0027*****、*UCEC480DC0027*****)予以扣押。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单号PZPP201615010730000024。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五台沃尔沃EC480挖掘机(机号分别为*UCEC480DH0027*****、*UCEC480DJ0027*****、*UCEC480DT0027*****、*UCEC480DC0027*****、*UCEC480DC0027*****)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秀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