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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3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单县农商行与刘喜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喜云,郭玉兰,刘成海,郭玉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3969号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单县向阳路中段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P0P1J。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浩,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刘喜云。被告郭玉兰。被告刘成海。被告郭玉霞。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喜云、郭玉兰、刘成海、郭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绪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传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