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喜明与杨军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明,杨军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1801号原告:王喜明,男,生于1948年1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峰,镇平县曲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军停,男,生于1959年9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王喜明与被告杨军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喜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喜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喜明负担。审 判 长 张春志审 判 员 宁秀晓人民陪审员 刘富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