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周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晋良,男,住宝泉岭局直。被执行人李某,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周某(李某之妻),女,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周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王某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6)黑8101民初137号民事调节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泽利审判员 刘建东审判员 杨继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召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