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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703号原告:贾某某,女,武强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武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