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3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703号原告:贾某某,女,武强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武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