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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武汉美乐家欣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付礼呈、周诗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美乐家欣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付礼呈,周诗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2602号原告:武汉美乐家欣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C2地块圣龙广场第2幢26层10号房。法定代表人:田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家勤,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礼呈。被告:周诗瑶。原告武汉美乐家欣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付礼呈、被告周诗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美乐家欣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美乐家欣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美乐家欣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美乐家欣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灵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