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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3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刘秀玲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玲,赵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150号申请执行人刘秀玲,女,汉族,1955年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阳,男,汉族,1987年11月26日出生。刘秀玲与赵阳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52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赵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赵阳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枫竹苑一区50号楼-1至3层11号房屋,并依法委托北京龙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现财产已由魏淑杰(身份证号:×××)买受,拍卖价款共计1383万元人民币,已由买受人按时、足额结清。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拍卖合法有效。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北京市丰台区枫竹苑一区50号楼-1至3层11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魏淑杰(身份证号:×××)所有。北京市丰台区枫竹苑一区50号楼-1至3层11号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魏淑杰(身份证号:×××)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魏淑杰(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及土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