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5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临安市俞氏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与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市俞氏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5365号原告:临安市俞氏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纯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俞氏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市俞氏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安市俞氏道路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安市俞氏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临安市俞氏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帅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