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81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田小洁、孙红建、钟才兴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孙某,钟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1刑初42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女,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2016年6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郫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左权县。2016年6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被告人钟某,男,199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都区。2016年6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6)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孙某、钟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三被告人均认罪且经其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孙某、钟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田某以过生日为名将被害人张某骗至都江堰市,并将其带至奎光西上街X号X楼左边“天津天狮”传销窝点内。在房间内,被告人田某、孙某、钟某为迫使被害人张某加入传销组织,没收其手机,并采用反锁房门、贴身看护等方式,限制被害人张某人身自由。5月31日,被害人张某撞破窗户玻璃呼救,被及时赶到的公安民警解救。被告人田某、孙某、钟某被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被告人田某、孙某、钟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辨认照片及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及笔录,被害人病情证明书,受伤照片,车票信息,被告人田某、孙某、钟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孙某、钟某为迫使被害人张某加入其传销组织,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该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孙某、钟某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二、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三、被告人钟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