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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6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苏州润东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思泰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润东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苏州思泰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6984号原告:苏州润东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茅蓬路518号。法定代表人:刘训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州思泰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展业路8号科技工业坊一期6-1-B。法定代表人:黄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润东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思泰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润东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1元,由原告苏州润东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