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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6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兴会、王志祥与李明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祥,李兴会,李明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6170号原告王志祥,男,194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李兴会,女,195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李明华,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祥、李兴会与被告李明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祥、李兴会于2016年10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祥、李兴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王志祥、李兴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祥、李兴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志祥、李兴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宝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焜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