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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志丹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尚胜利、贺伟、王凤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志丹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胜利,贺伟,王凤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632号原告:志丹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志丹县。法定代表人:蒙晓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飞,男,汉族,现住志丹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尚胜利,男,汉族,现住志丹县。被告:贺伟,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凤芳,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志丹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尚胜利、贺伟、王凤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志丹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交纳5400元,由原告志丹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雨婷 关注公众号“”